国防教育原则,是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应该遵循的法则或标准。根据《国防教育法》,国防教育应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既是开展国防教育的准则,也蕴涵了国防教育的基本方法。
1.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这是两中不同的教育方式,经常教育规定的是教育的时间性,要求国防教育要坚持经常,不能时断时续。集中教育规定的是教育的组织方式,即,国防教育的时间、内容、人员等都可以集中。两种方式的结合,是指在经常教育中可以把人员、内容集中起来进行;集中教育也可以经常搞。
国防教育的经常性根源于国防建设的永恒性。有国防建设,就必须有国防教育。一般说来,在战争环境下,有活生生的教育内容,有生死攸关的战争场景,组织国防教育容易得到支持和理解。而在和平环境下,没有战争硝烟,没有外敌入侵,没有生死威胁,国防教育往往容易被忽视。
其实,战时公民强烈的爱国之心和保卫国家的热情,恰恰是平时国防教育的结果。和平时期的国防教育,积淀了公民的爱国之心,培养了公民保卫国家的责任,在国民中养成了爱军习武的风尚。一旦有了战争需要,公民才能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
国防教育的经常性,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是把国防教育法制化,通过法律制度把国防教育规定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是国防教育的内容规范化,要制定全国性教育大纲,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教育内容;其三是每一个地区、每一个部门的国防教育,都应该有计划、有步骤,有专人负责,有规定的时间,有具体制度,还要有监督检查。只有这样,才能把国防教育活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专门活动,持之以恒地抓下去。集中教育,是指根据教育对象或教育目的的需要,进行的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内容的教育活动。集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其一,对专门人员进行集中教育。这些“专门人员”主要包括,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各级领导、从事国防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员、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有影响或有制约作用的部门负责人员等。对他们进行集中教育的主要形式是,举办轮训班、开办研讨班、进行专题讲座或报告、开设专门的国防课程等等。对专门人员进行集中国防教育的主要目的是,系统学习国防、军事知识,深刻理解国防建设和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掌握必要的军事技能,提高国防观念,终目的是使他们成为国防教育的骨干、积极组织者、热心参与者、真心支持者。
其二,利用特定时间进行集中教育。在正常的社会活动中,有些与国防教育有内在联系,可以利用这些专门时间,进行集中性国防教育。比如,“八一”建军节、国防教育日、征兵活动期间、开展“双拥活动”等。这些时间和活动,都与国防建设关系密切,利用这些时间,有组织地进行国防教育,可以收到一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