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企业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置
(1)总则
除非组织能确保如下情况,否则应采取措施处置所有不合格产品,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食品链:
①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②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③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可能受不符合影响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在评价前处于组织的控制之中。当产品在组织的控制之外,并继而确定为不安全时,组织应通知相关方,并启动撤回(“撤回”包括召回)。处理潜在不安全产品的控制要求、相关响应和授权应形成文件。
(2)放行的评价
受不符合影响的每批产品应在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才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
①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②证据表明,针对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组合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符合危害识别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③抽样、分析和(或)其他验证活动的结果证实受影响批次的产品符合确定的相关食品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3)不合格品的处理
评价后,当产品不能放行时,产品应按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①在组织内或组织外重新加工或加工,以确保食品安全危害得到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
②销毁和(或)按废物处理。